非訴訟排解爭端

 

調解和仲裁

現在越來越多本打算提出訴訟的人選更便宜的方式來解決他們的糾紛調解和仲裁。他們可考慮任命一位調解員協調他們之間的分歧及平衡他們的索賠,或他們可考慮進行仲裁,通常情況下,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員主持。

我們有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建議客戶以最合適的方法解決他們的爭端。我們曾協助原告和被告在展開訴訟前和解。我們的合夥人楊世文律師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調解員。

在調解中,調解員為中立的第三方,協助談判中的各方達成庭外和解。談判是以非正式的形式進行。這對家庭(離婚、爭取撫養權或財務安排)爭議和僱主僱員之間的糾紛是最有利的。

仲裁是另一種非訴訟排解爭端的方式。雙方通常訂立仲裁協議,並委任仲裁員裁定他們的糾紛。仲裁員,中立的第三方,以遠比法院規則寬鬆的規則審查案件所有證據後,給予最終及對各方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仲裁裁決可在香港法院或海外執行。

從2010年起,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要求在法庭訴訟中的各方在審訊開始前考慮使用調解來解決其爭端。無理拒絕出席調解的一方可能會被判負責堂費(即無論他最終成功索償(或辯護),亦可被命令支付另一方部分的費用)。